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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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城法罚字[2018]第11034585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8年10月29日09时40分,我局西湖灵隐中队执法人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9日9时开始杭州浙大同力商贸服务有限公司超市在西湖区玉古路144号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经查,当事人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的物品为一台果汁机器人(果汁自动贩卖机),占用店外公共场地面积0.56平方米(长0.8米,宽0.7米,高1.7米)。2018年10月28日10时07分,当事人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我中队执法人员开具编号为西城法(灵)责改字【2018】第1248234号的《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其在规定整改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此次被查处后,当事人于当日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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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城法罚字[2018]第11030143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8年09月12日09时50分,我局西湖灵隐中队执法人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浙大同力商贸服务有限公司超市于2018年9月12日9时30分开始在西湖区玉古路144号擅自占用道路。经查,当事人在其责任区范围内搭设一组脚手架用于店面装修,占用责任区范围面积为1.8平方米(宽0.9米、长2米)。当事人占用该处道路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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