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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哥弟时尚服饰研发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2505房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天工商处字[2019]4933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东哥弟时尚服饰研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4919834G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2505房法定代表人:李光睿经营范围:服装、服饰、皮具、鞋帽、箱包的设计、研究开发;企业形象设计策划,庆典礼仪及摄影服务,信息咨询;批发和零售:婚纱,礼服,服饰,化妆品。2019年7月15日,我局收到迪士尼企业公司(DisneyEnterprises,Inc.)第3730611号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举报线索,该线索的主要内容为:广东哥弟时尚服饰研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迪士尼企业公司(DisneyEnterprises,Inc.)第37306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提供了投诉书。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7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东哥弟时尚服饰研发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生产侵犯迪士尼企业公司第37306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女针织休闲衫共30件,售出4件,销售价格120元/件,未售出的26件已被当事人销毁,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合计为3600元。“”商标是迪士尼企业公司(DisneyEnterprises,Inc.)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使用的商标,注册号为第3730611号,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07月28日至2016年07月27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07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海滨浴场用衣;内衣;童装;茄克(服装);衬裤;汗裤;汗衣;衬衫;绒衣;短裤;T-恤衫等。迪士尼企业公司向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有效期:2018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授权范围包括:代表迪士尼企业公司在中国针对侵犯迪士尼企业公司知识产权的案件,为保护迪士尼企业公司的知识产权,追究个人和单位的责任,代为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事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二:当事人广东哥弟时尚服饰研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三:当事人广东哥弟时尚服饰研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睿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黄榆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证据四:当事人广东哥弟时尚服饰研发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黄榆强的陈述;证据五:商标权利人被委托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投诉材料、委托书;证据六: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书(闵市监案移字[2018]第122018009644号)及对上海彦吉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七:当事人广东哥弟时尚服饰研发有限公司的套布确认生产单、裁单、样衣出仓明细。本局于2019年8月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19〕第0201907060000148-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广东哥弟时尚服饰研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女针织休闲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有本法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4000元。当事人广东哥弟时尚服饰研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38896350,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路112号、85590146,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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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7 详情
    2 穗天市监处字[2021]391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东哥弟时尚服饰研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4919834G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2505房法定代表人:李光睿2021年4月7日,根据抽检发现的线索,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广东哥弟时尚服饰研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我局于2021年4月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7日期间,生产女针织毛衫(货号:5499090-7T04273-033)10件,销售8件,自行送检2件,生产成本210元/件,销售价格400元/件。上述产品包装内含有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注有“标准:FZ/T73018-2012”、“等级:一级品”。经创标(北京)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上述产品所检起球项目不符合FZ/T73018-2012一等品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货值金额4000元,违法所得1520元,涉案产品没有库存。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检验报告、成品采购合同、出货表、销售协议书、样衣出入仓明细、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李光睿及被授权委托人黄榆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1]3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本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51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520元;罚没款合计662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地址:广州市龙口东路210号、电话:020-38748355),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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