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海烨一家

    舟山市海烨一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770号美乐汇大厦B座202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舟普卫公罚〔2019〕1024号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舟山市海烨一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4月8日,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770号美乐汇大厦B座202室的舟山市海烨一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8212房间内供客人使用的漱口杯内有水渍。同日,我科室对本事件进行了案件受理,同时经请示领导同意立案。2019年4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乐夏飞进行调查问询,查清了你单位对客用物品未做好清洗、保洁工作的违法事实。2019年4月23日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按照要求开展客用物品的清洗、消毒、保洁和登记工作。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证据1:2019年4月8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份、2019年4月8日《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做好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保洁工作的事实;证据2:2019年4月15日对舟山市海烨一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夏飞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乐夏飞承认舟山市海烨一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做好顾客使用用品用具清洗保洁工作的违法事实;证据3:舟山市海烨一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乐夏飞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基本身份信息,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权利与承担法律责任;证据4:2019年4月23日《现场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舟山市海烨一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对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工作的事实。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19年5月7日已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普卫公罚告〔2019〕1024号),告知了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主动要求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相关裁量标准,本机关认定你单位违法情节为一般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5月7日 收起

    ... 展开
    2019-05-07 详情
    2 普卫公罚〔2017〕1061号 区卫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舟山市海烨一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770号美乐汇大厦B座二层经营的宾馆现场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未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宾馆。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2-3个月的,为较重程度中的一般情节,给予罚款3600-5000元”的相关裁量标准,本机关认定你单位为违法程度较重中的一般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2月15日  收起

    ... 展开
    -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