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10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年6月30日记-16号凭证暂估材料入库21000.00元,2016年12月31日记-11号凭证暂估商品入库85000.00元,上述暂估入库的材料商品中已有101637.37元在2016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并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2017年5月31日前已取得发票64080.00元,自查时已作纳税调增8800.00元,剩余28757.37元未取得发票、也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第八条之规定,对截至2017年5月31日仍未取得发票的暂估材料成本28757.37元不得税前列支,应调整增加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8757.37元,应补交2016年企业所得税2875.74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应补税款50%的罚款1437.8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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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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