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本至

    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裕民大街3号院1幢6层5单元715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9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蓝系弈君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合同纠纷

    申请人-上海蓝系弈君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9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2)浙0109执3567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5-09 详情
    2 (2022)京0113执3223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4-18 详情
    3 (2022)浙0105执300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01-17 详情
    4 (2021)京0113执9888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11-29 详情
    5 (2021)京0111执8198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10-13 详情
    6 (2021)赣0902执4122号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9-15 详情
    7 (2021)浙0681执7259号 诸暨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9-01 详情
    8 (2021)京0108执1971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7-22 详情
    9 (2021)浙0106执3252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7-12 详情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12民初4888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燃钥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12民初48886号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海燃钥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8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院部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若因疫情原因无法线下开庭,本案将改为线上庭审,线上庭审进入方式可以联系法官助理邱译莹(电话021-64120000-3185)。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不参加庭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收起

    ... 展开
    2022-06-10
    2

    (2021)浙0109民初10836号 收起

    ... 展开
    (2021)浙0109民初1083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美控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裕民大街3号院1幢6层5单元715):本院受理杭州美控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199760.4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5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21年2月28日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 展开
    2021-12-01
    3

    (2021)粤0106民初24082号广州炜盛健康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06民初2408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炜盛健康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4082号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炜盛健康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24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广州炜盛健康信息管理有限公司款项34966.66元及支付滞纳金(按本金34966.66元自2021年1月30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二、驳回原告广州炜盛健康信息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元,由被告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1278742021-11-2915:59:17:0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1)粤0106民初24082号广州炜盛健康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 展开
    2021-11-26
    4

    (2021)浙0110民初13468号之一 收起

    ... 展开
    (2021)浙0110民初1346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瀚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3468号之一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瀚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0民初13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瀚扬科技有限公司14831元;二、被告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瀚扬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483.1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瀚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元,由被告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4元,由原告杭州瀚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原告杭州瀚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21-11-17
    5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12民初4072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韩芩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12民初40721号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海韩芩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日9时本院院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7日 收起

    ... 展开
    2021-11-17
    6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德薇(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14民初1528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德薇(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14民初15288号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德薇(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诉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2月16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7日 收起

    ... 展开
    2021-09-07
    7

    (2021)粤0105民初20890号广州海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05民初20890号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海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20890号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98号C栋二层206B室):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海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208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服务费共计4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率计算违约金至生育服务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详见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下午14时15分在生态城法庭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540384872021-09-0215:41:52:0联系人:龚锋、庄婷婷(2021)粤0105民初20890号广州海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98号C栋二层206B室):1159080 收起

    ... 展开
    2021-09-02
    8

    (2021)粤0106民初24082号广州炜盛健康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06民初2408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炜盛健康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4082号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炜盛健康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2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249182021-08-2017:37:07:0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2021)粤0106民初24082号广州炜盛健康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电话:020-83008526 收起

    ... 展开
    2021-08-20
    9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10民初1438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行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10民初14381号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行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退还Mediqtto品牌直播坑位费34,235元、BondiWash品牌直播坑位费34,920元、Cottage品牌直播坑位费34,856.5元,合计104,011.5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4,011.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2月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于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707号杨浦法院外设2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9日 收起

    ... 展开
    2021-08-19
    10

    (2021)浙0110民初13468号 收起

    ... 展开
    (2021)浙0110民初1346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瀚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3468号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瀚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杭州瀚扬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用14831元及违约金3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1-08-03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