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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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卫公罚【2021】111号 | 温州市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
关于平阳县途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直接上岗为顾客服务及挪用卫生设施设备逾期不改正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公罚﹝2021﹞111号执法对象平阳县途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家申,住所:平阳县昆阳镇平海大道128号(百悦广场C区1层04/05、C区3层03、C区4层、C区5层、C区6层))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直接上岗为顾客服务及挪用卫生设施设备逾期不改正。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黄彤彤、何云娇、孙彩直接上岗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1000元。当事人挪用卫生设施设备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1100元。合并上述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履行方式及期限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平阳县卫生健康局2021年5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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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详情 |
2 | 温平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48号 | 浙江省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并结合《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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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详情 |
3 | 平卫公罚【2020】297号 | 温州市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
关于平阳县途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布草进行保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公罚﹝2020﹞297号执法对象平阳县途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家申,住所:平阳县昆阳镇平海大道128号(百悦广场C区1层04/05、C区3层03、C区4层、C区5层、C区6层))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布草进行保洁。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履行方式及期限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平阳县卫生健康局2020年12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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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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