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2020-2964 |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
经我局2020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宁波市鄞州鸣泰镀业有限公司未能出示三楼车间电镀工范平水、李科国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已构成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宁波市鄞州鸣泰镀业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2020-12-17 | 详情 |
2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984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K677的车辆,于2019年11月27日16时06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奉化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5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57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鄞州鸣泰镀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12-18 | 详情 |
3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983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K677的车辆,于2019年10月07日18时30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鄞州南(姜山)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5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57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鄞州鸣泰镀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12-18 | 详情 |
4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952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E527的车辆,于2019年11月26日12时52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3(甬莞高速)咸祥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0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鄞州鸣泰镀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12-16 | 详情 |
5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953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E527的车辆,于2019年12月02日15时53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云龙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19.8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1.86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市鄞州鸣泰镀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12-16 | 详情 |
6 | 甬东公路罚[2019]03(41)10564号 | 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交通管理所 |
2019年11月22日,宁波市鄞州鸣泰镀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E527在X040330212鄞横线X040330212鄞横线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7月31日12时43分车号为浙B0E527的车辆行驶在X040330212鄞横线X040330212鄞横线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0520千克,超限252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56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9-11-22 | 详情 |
7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583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E527的车辆,于2019年09月21日17时4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朝阳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6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61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陈鸣。 收起
...
展开
|
2019-11-21 | 详情 |
8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580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E527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0日16时27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云龙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8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4.8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陈鸣。 收起
...
展开
|
2019-11-21 | 详情 |
9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585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E527的车辆,于2019年11月04日12时47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20(穿好高速)灵峰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19.8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1.80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陈鸣。 收起
...
展开
|
2019-11-21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