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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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运政罚〔2021〕15311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3日9时1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杭州江盛汽车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2021年度安全会议及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经询问,该公司未制作2021年度安全会议及安全宣传培训活动记录。6月4日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对林建忠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江盛汽车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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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详情 |
2 | 杭运政罚〔2021〕15310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3日9时26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杭州江盛汽车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杭州江盛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正在对沪C1A3K1小型轿车进行维修,现场未能提供维修预检单。6月4日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对林建忠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江盛汽车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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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详情 |
3 | 杭车管运罚决字[2017] 第3301004217140049号 | 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 |
2017年7月26日10时39分,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308号检查时发现,杭州江盛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对浙A.AOH87车辆进行维修,维修项目为更换左前门外拉手,检修1-2档挂不进,该车在2017年7月24日维修竣工出厂,上述维修信息未能在杭州市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中查询到。杭州江盛汽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闻建女,杭州江盛汽车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此案于2017年7月26日经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批准并指派执法人员陈军星(执法证号33011424)、黄方奇(执法证号33010286)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7月28日,调查人员对杭州江盛汽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林燕青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代理人承认该公司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的事实,并表示吸取教训,积极纠正违法行为。证明本案的证据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结算清单1份、证人身份证明1份。代理人对上述调查证据和笔录均无异议,并分别签名盖章认可。杭州江盛汽车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的事实得到证实。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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