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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谷石化

    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九路2039号装卸站办公楼三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404执1757号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5-18 详情
    2 (2020)粤0404执4310号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12-17 详情
    3 (2020)粤0404执4131号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12-01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404民初2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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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4民初207号 -

    当事人-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气象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兰埔支行 上海尚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沧州宝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支行 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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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民初207号沧州宝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依申请人上海尚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20)粤0404民初20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兰埔支行账号为709468279719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支行账号为12603001040007360的冻结;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沧州宝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气象支行账号为5200120100000430509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404民初20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联系人:洪成孟钟得科联系电话:0756-7266881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湖大道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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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0
    2

    (2020)粤0404民初2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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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4民初207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支行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气象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兰埔支行 上海尚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沧州宝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支行 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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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民初207号沧州宝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申请人上海尚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20)粤0404民初2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谷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兰埔支行;账号:709468279719);二、冻结被申请人第三建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支行;账号:34001638608050179662、12603001040007360);三、冻结被申请人宝衡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沧州宝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户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气象支行;账号:5200120100000430509)。以上查封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000,000元为限。上述保全措施自实施之日起计算,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的效力在期限届满后自动消失;若需延长保全措施的期限,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保全费用500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现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404民初20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联系人:洪成孟钟得科联系电话:0756-7266881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湖大道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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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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