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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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何飞龙与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何正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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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830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何飞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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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9-09 | 2019-09-24 |
2 |
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东阳市水务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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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行终473号 | 行政裁决 |
上诉人-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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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7 | 2020-07-21 |
3 |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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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破4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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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16 | 2018-12-24 |
4 |
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东阳市人民政府、东阳市水务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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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02行176号 | - |
原告-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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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1-05 | 2019-05-22 |
5 |
东阳市画水姣姣矿山机械厂、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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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32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画水姣姣矿山机械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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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8-07-27 00:00:00 | 2018-08-21 |
6 |
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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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32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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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8-07-14 | 2018-08-21 |
7 |
楼浩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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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638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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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8-03-06 | 2018-12-31 |
8 |
杭州中骏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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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30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骏过滤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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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8-02-01 | 2018-05-17 |
9 |
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东阳市水务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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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行终302号 | 行政补偿 |
上诉人-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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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14 | 2018-06-04 |
10 |
金华市强胜商贸有限公司、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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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37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强胜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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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9-01 | 2017-09-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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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04民初44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中骏过滤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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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G19 | 2017-03-30 |
2 | (2016)浙0104民初44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中骏过滤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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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G19 | 2017-03-30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中骏过滤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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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G46 | 2016-09-27 |
4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中骏过滤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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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G46 | 2016-09-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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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783执3227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23 | 详情 |
2 | (2017)浙0783执6389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04 | 详情 |
3 | (2017)浙0783执2246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13 | 详情 |
4 | (2016)浙0702执3730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9-01 | 详情 |
5 | (2016)浙0783执1628号 | 东阳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24 | 详情 |
6 | (2015)东执民字第00177号 | 东阳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12-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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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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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破申6号 | - |
当事人- 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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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破申6号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本院(2016)浙0783执1628号等5件执行案中,你单位未能清偿申请执行人的相应债务。经审查你单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依法启动执行与破产衔接程序,对你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对进入破产程序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联系方式:东阳市人民法院建筑业巡回法庭徐文龙联系电话:0579-86973392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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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王杭华、陈丹丹、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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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638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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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6389号被执行人王杭华、陈丹丹、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楼浩新与被执行人王杭华、陈丹丹、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63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王杭华、陈丹丹、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楼浩新借款本金人民币29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算至2016年10月26日止为221044元,此后利息以借款本金29.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承担案件受理费8980元。四、承担案件执行费7580.44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限制消费令载明:禁止你进行高消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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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4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王杭华、陈丹丹、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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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83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楼浩新 被告- 王杭华 陈丹丹 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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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8329号王杭华、陈丹丹、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楼浩新诉被告王杭华(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77****1031)、陈丹丹(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81****0346)、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号:330783****1015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杭华、陈丹丹、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浩新借款本金人民币29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算至2016年10月26日止为221044元,此后利息以借款本金29.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0元,由被告王杭华、陈丹丹、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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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
4 |
(2016)浙0782执110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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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10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在执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被告- 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长兴新双龙置业有限公司 李米德 王荣胜 陈荣 何正明 王杭华 陈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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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新双龙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长兴新双龙置业有限公司、李米德、王荣胜、陈荣、何正明、王杭华、陈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执110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被执行人长兴新双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兴县雉城镇古城街双龙大厦的房地产[权证号码:长房权证雉城字第00118897号、长土国用(2009)第00110368号(房号:1A11、1A18、1A20、1A23、1B03、1B08、1B16、1B20、1B28、1C22、1C29、1D06、1D15、1D18、1D22、1E05、1E10、1E12、1E19、3B67);长房权证雉城字第00118904号、长土国用(2009)第00110366号(房号:1A01、1A10、1A12、1A15、1A17、1A22、1A26、1B02、1B10、1B22、1B27、1C21、1C19、1C25、1C28、1D02、1D05、1D10、1D19、1D21、1E02、1E06、1E07、1E08、1E15、1E16、1E17)]。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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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6 |
5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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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76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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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769号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原告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7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算至2016年5月17日为510846.67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28元,由被告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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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2 |
6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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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776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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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7769号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人收取应诉材料,视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7万元整及利息510846.67元(利息从2014年4月1日已算至2016年5月17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至本金还清日止)。2、判令被告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倩,人民陪审员陆智德、李德喜。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日10时2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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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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