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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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仑)应急罚〔2020〕119号 | 宁波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4日对宁波锦球机械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锦球机械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无从重从轻情节。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宁波锦球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合适,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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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详情 |
2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4442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81C59的车辆,于2019年08月05日10时09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20(穿好高速)柴桥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19.9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1.95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锦球机械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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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详情 |
3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4443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81C59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3日09时02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小港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1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1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锦球机械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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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详情 |
4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4441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81C59的车辆,于2019年10月06日13时50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小港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7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3.70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锦球机械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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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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