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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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7〕0097号 | 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海宁宾仕豪都保龄球有限公司投资经营的宾仕豪都保龄球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海宁宾仕豪都保龄球有限公司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公安局代收点(海宁市文宗路公安局办证厅);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海宁宾仕豪都保龄球有限公司投资经营的宾仕豪都保龄球馆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7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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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7〕0095号 | 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海宁宾仕豪都保龄球有限公司投资经营的宾仕豪都保龄球馆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海宁宾仕豪都保龄球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公安局代收点(海宁市文宗路公安局办证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7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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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7〕0096号 | 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海宁宾仕豪都保龄球有限公司投资经营的宾仕豪都保龄球馆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海宁宾仕豪都保龄球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公安局代收点(海宁市文宗路公安局办证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7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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