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普山(消)行罚决字〔2021〕0024号 | 舟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南沙度假村路的舟山市金沙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继科)消控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该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存在主动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舟山市金沙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沈家门支行(账号:194102010400024280000505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24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0-26 | 详情 |
2 | 舟普卫公罚〔2019〕2014号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本机关卫生监督员查明该单位1名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前台服务工作和布草间内供顾客使用的布草裸露放置的违法事实。对该单位安排1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前台服务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相关裁量标准,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相关裁量标准,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决定对该单位合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19-06-21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