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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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凯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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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财保2169号 | - |
申请人-东莞市凯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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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7-26 |
2 |
东莞钢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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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执恢57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钢钢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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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11 |
3 |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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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执恢4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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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15 |
4 |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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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执恢4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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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12-15 |
5 |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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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执102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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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9-29 |
6 |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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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执10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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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4 | 2020-12-03 |
7 |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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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民初3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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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7-01 |
8 |
(2019)粤1972执12248号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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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224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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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20-01-02 |
9 |
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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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78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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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19-10-23 |
10 |
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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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78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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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2-24 | 2019-10-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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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赣05执恢24号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9 | 详情 |
2 | (2019)粤1972执12248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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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王淼、林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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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执恢4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的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当事人-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林峰 深圳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 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 王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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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王淼: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王淼、林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5执恢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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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2 |
申请执行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王淼、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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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执恢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当事人- 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林峰 深圳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 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 王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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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王淼: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余高新区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王淼、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5执恢4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向本院报告财产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0二0年九月二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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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3 |
(2018)粤1972民初17868号之一公告送达判决(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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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78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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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7868号之一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91360500MA35G3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96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4元、保全费418元,共计12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元,由被告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负担11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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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4 |
(2018)粤1972民初17868号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公告(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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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78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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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7868号江西大米智联网络有限公司(91360500MA35G3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华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上诉须知、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保全告知书、查封清单、民事裁定书(保全)。原告提供了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960元及付清款项前的所有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暂计至800元);2.被告承担担保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09时3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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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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