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东莞市旺哥电子有限公司、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计小冬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1执7752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旺哥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6-15 |
2 |
东莞市虎门浩祥铜材经营部与庄峯荣、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民终45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虎门浩祥铜材经营部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28 |
3 |
华玮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计小冬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1执1356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玮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1-06-15 |
4 |
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计小冬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1执16046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09-03 |
5 |
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计小冬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1执16039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09-03 |
6 |
东莞市虎门浩祥铜材经营部与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庄峯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67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虎门浩祥铜材经营部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1-02-04 |
7 |
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1执20087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20-11-10 |
8 |
东莞市虎门浩祥铜材经营部;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庄峯荣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执保3176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莞市虎门浩祥铜材经营部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19-11-26 |
9 |
华玮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与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计小冬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1971民初2615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华玮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11-26 | 2019-03-29 |
10 |
太原晋西春雷铜业有限公司与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晋0108执43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太原晋西春雷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2018-10-31 | 2018-12-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19)粤1971执20087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5 | 详情 |
2 | (2019)粤1971执13961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1 | 详情 |
3 | (2019)粤1971执7752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9)粤1972民初6508号之三公告上诉状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民初65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中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无锡埃维森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恒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计小冬 庄峯荣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民初6508号之三无锡埃维森食品有限公司、计小冬(31010119770114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中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无锡埃维森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恒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计小冬、庄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2019)粤1972民初6508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第二项判项;2.改判上诉人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东莞市中良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549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上诉答辩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 收起
...
展开
|
2020-08-13 |
2 |
(2019)粤1972民初6508号之二公告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民初65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中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无锡埃维森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恒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计小冬 庄峯荣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72民初6508号之二无锡埃维森食品有限公司、计小冬(31010119770114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中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无锡埃维森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恒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计小冬、庄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650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中良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2262.12元及支付利息(以本金人民币392262.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无锡埃维森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恒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计小冬、庄峯荣对第一判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中良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9276元,由原告东莞市中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83元,由被告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无锡埃维森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恒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计小冬、庄峯荣负担749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0-07-02 |
3 |
(2018)粤1972民初6746号计小冬公告应诉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67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虎门浩祥铜材经营部 被告- 庄峯荣 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计小冬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6746号计小冬: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虎门浩祥铜材经营部诉被告庄峯荣、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计小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粤1972民初67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89898.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本金人民币1089898.84元按年利率6%从2017年6月25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9日止;本金人民币789898.84元,按年利率6%从2017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营铜材的个体经营户,2017年6月,庄峯荣向原告订购一批铜带。在2017年6月14日至6月28日期间,原告采取按庄峯荣要求将部分货物送至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荣公司”)处及庄峯荣自提的方式。庄峯荣除在2017年10月10日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0000元货款外,至今尚欠人民币789898.84元货款未付。计小冬作为被告世荣公司的大股东,在近两年持续性的将世荣公司的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存在着抽逃公司资金的违法行为,也证明世荣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存在混同,被告世荣公司已经不具备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因此计小冬作为世荣公司的股东,应该依法对世荣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2月19日9时30分在南楼五楼2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收起
...
展开
|
2019-04-15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