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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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21执恢327号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18 | 详情 |
2 | (2015)连东执字第00011号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12-23 | 详情 |
3 | (2015)连东执字第00010号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12-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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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2018)浙0104民初96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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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96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福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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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4民初9609号连云港福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04民初9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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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2 |
公告(2018)浙0104民初96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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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96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福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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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4民初9609号连云港福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连云港福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浙0104民初9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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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3 |
公告(2018)浙0104民初96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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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96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福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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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4民初9609号连云港福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连云港福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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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
4 |
[评估报告书]陈来添、陈锦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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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13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凤平 被告- 陈锦锋 连云港福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陈来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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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书]陈来添、陈锦锋来源:惠安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5-09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陈来添、陈锦锋: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凤平与被执行人陈来添、陈锦锋、连云港福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陈锦锋名下位于惠安县螺城镇新霞村建设南路广海大厦C#602号房产(房屋产权证:100-螺城-13641)及室内物品。经我院委托泉州中正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上述总价值为人民币610037元。因无法用邮寄等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2016)闽0521执1322号、(2016)闽0521执13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及拍卖裁定书)、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所欠申请执行人杨凤平的债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把上述财产予以公开拍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五月五日联系地点:惠安法院执行庭409室惠安法院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学园路联系人:庄振天1812070896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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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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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书]陈来添、陈锦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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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13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执行的杨凤平 被告- 陈来添 陈锦锋 连云港福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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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陈来添、陈锦锋: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凤平与被执行人陈来添、陈锦锋、连云港福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陈锦锋名下位于惠安县螺城镇新霞村建设南路广海大厦C#602号房产(房屋产权证:100-螺城-13641)及室内物品。经我院委托泉州中正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上述总价值为人民币610037元。因无法用邮寄等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2016)闽0521执1322号、(2016)闽0521执13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及拍卖裁定书)、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所欠申请执行人杨凤平的债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把上述财产予以公开拍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五月五日联系地点:惠安法院执行庭409室惠安法院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学园路联系人:庄振天1812070896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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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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