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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奇国电器

    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洪魏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慈溪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070号 浙江省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10月5日,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慈溪市掌起镇洪魏村乌山路X号该厂区内建设2#厂房,建筑面积为4751.54平方米。经慈溪市基建审计事务所编制确定结算造价为1864932元。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计人民币186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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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7 详情
    2 慈运罚决字[2018]第3302825118100430号 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吊销车辆营运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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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甬公路罚[2017]03(41)10180号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J8667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07月12日06时13分车号为浙BJ8667的车辆行驶在X202330281(梁辉-周东)梁辉-周东梁辉-周东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3210千克,超限321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6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18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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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甬公路罚[2017]03(41)10179号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J8667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06月06日06时07分车号为浙BJ8667的车辆行驶在X222330282三七市-海黄山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260千克,超限126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6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17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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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甬公路罚[2017]03(41)0300号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2017年06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浙BJ8667的车辆于2017年06月10日05时53分行驶在G15沈海高速主线治超站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300千克,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300千克。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浙BJ8667为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洪腾飞。本单位于2017年06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030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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