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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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泗)环罚字[2017] 3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泗)环罚字[2017]3号被处罚人: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407112X4(1/1);住所:余姚市泗门镇协力路;法定代表人:闻阳。我局于2017年3月20日对被处罚人未经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擅自进行隔热条的生产加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3月20日,余姚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并于2017年3月30日约见被处罚的委托代理人戚婷婷进行询问。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泗门镇协力路,未经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擅自进行隔热条的生产加工。被处罚人于2000年8月成立,厂房迁建项目于2002年9月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至今未经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厂区内建有造粒生产线六条,隔热条生产线(挤出成型)四十二条,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一套;生产工艺为:原材料→造粒→挤出成型→成品。其中,造粒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已构成违法。有:1、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闻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基本组织情况及被委托人在本案的身份等事实;2、2017年3月20日,余姚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一份、执法检查照片5张,证明被处罚人现场不能提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本次执法检查情况和隔热条加工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造粒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等事实;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迁建厂房项目于2002年9月通过环保部门审批等事实;4、2017年3月30日,对受委托人的调查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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