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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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与安徽美沃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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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108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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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8-10-22 | 2018-12-07 |
2 |
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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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48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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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7-12-20 | 2018-08-15 |
3 |
浙江瑞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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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保29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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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17-12-15 | 2017-12-18 |
4 |
浙江瑞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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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保24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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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17-12-15 | 2017-12-18 |
5 |
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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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32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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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7-10-18 | 2017-12-12 |
6 |
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与浙江瑞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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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3443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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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17-09-28 | 2017-12-19 |
7 |
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与四川德普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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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32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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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7-08-11 | 2017-09-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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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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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32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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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3214号之一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支付原告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货款58947.32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273元,由被告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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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
2 |
原告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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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32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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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3214号之一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它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即时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78947.32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上述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9月14日8时4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泗门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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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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