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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横涨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1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路政罚〔2021〕12J214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2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1年5月14日17时12分,浙BX1527特殊结构货车在X013(横鄞线)鄞江方向K5+640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罚款人民币捌佰贰拾捌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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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2 详情
    2 甬路政罚〔2021〕7411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23日10时20分许,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横少线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BX586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汤岭松。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31.68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该车为3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2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68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汤岭松驾驶浙BX586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罚款人民币伍佰零肆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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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5 详情
    3 甬路政罚〔2021〕1241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8日14时40分,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甬金连接线和云林中路交叉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B0B308/浙B072K挂牵引车(6轴)有违法嫌疑,经执法人员引导至S318省道海曙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7.4吨,运载货物可解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4吨。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捌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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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9 详情
    4 甬东公路罚[2020]03(41)10053号 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交通管理所

    2020年06月05日,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X5869在X014330240横街-少白X014330240横街-少白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20年05月18日05时39分车号为浙BX5869的车辆行驶在X014330240横街-少白X014330240横街-少白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1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7350千克,超限1035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05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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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5 详情
    5 甬东公路罚[2020]03(41)10058号 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交通管理所

    2020年06月05日,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X5869在X014330240横街-少白X014330240横街-少白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20年06月01日14时51分车号为浙BX5869的车辆行驶在X014330240横街-少白X014330240横街-少白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2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9520千克,超限252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05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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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5 详情
    6 甬东公路罚[2020]03(41)10055号 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交通管理所

    2020年06月05日,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X5869在X014330240横街-少白X014330240横街-少白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20年05月29日15时00分车号为浙BX5869的车辆行驶在X014330240横街-少白X014330240横街-少白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260千克,超限126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05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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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5 详情
    7 甬东公路罚[2020]03(41)10056号 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交通管理所

    2020年06月05日,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X5869在X014330240横街-少白X014330240横街-少白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20年06月01日10时35分车号为浙BX5869的车辆行驶在X014330240横街-少白X014330240横街-少白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3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0240千克,超限324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05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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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5 详情
    8 甬东公路罚[2020]03(41)10054号 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交通管理所

    2020年06月05日,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X5869在X014330240横街-少白X014330240横街-少白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20年05月18日15时08分车号为浙BX5869的车辆行驶在X014330240横街-少白X014330240横街-少白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4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1320千克,超限432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05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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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5 详情
    9 甬东公路罚[2020]03(41)10057号 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交通管理所

    2020年06月05日,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X5869在X01433024横街-少白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20年06月01日13时21分车号为浙BX5869的车辆行驶在X01433024横街-少白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080千克,超限108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05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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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5 详情
    10 甬东公路罚[2020]03(41)10059号 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交通管理所

    2020年06月05日,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X5869在X014330240横街-少白X014330240横街-少白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20年06月02日10时13分车号为浙BX5869的车辆行驶在X014330240横街-少白X014330240横街-少白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080千克,超限108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05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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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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