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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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杨春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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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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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万建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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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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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鹏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张开明、黄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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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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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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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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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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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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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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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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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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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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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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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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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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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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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汪志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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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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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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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6)浙0212民初053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邬海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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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6-12-07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浙0203民初123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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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123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杨春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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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浩(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73****6138):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春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2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春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2000元并支付以682000元中未履行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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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 2 |
(2022)浙0203民初8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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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兆川 王兆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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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川(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2****4319):原告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兆川、王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7077元,并对欠付货款117077元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共1350天)按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上浮50%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25354元,并对货款117077元支付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按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上浮50%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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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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