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义公(消)行罚决字〔2017〕0119号 | 义乌市公安消防支队 |
现查明你单位在对义乌市湖门席梦思弹簧厂厂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义乌市湖门席梦思弹簧厂,工程地址:义乌市后宅街道新门头村22号)进行消防设计时,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省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工商银行(账号:120802000904904167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义乌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7年3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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