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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百滩

    浙江五百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常青藤路258号新东方综合楼7楼招商事务部一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金建罚字(2017)第 11号 市建设局

    当事人浙江瑞城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规定,对当事人浙江瑞城发展有限公司应予以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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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金建罚字(2017)第11号 市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金建罚字(2017)第11号。案件名称:浙江瑞城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案。被处罚单位:浙江瑞城发展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倪伟虎。违法事实: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行政处罚种类:房地产业,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履行方式: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农业银行各储蓄网点缴纳。行政处罚机关:金华市建设局2017年11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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