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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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唐俊杨福林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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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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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代佳男吴建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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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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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与古军古朝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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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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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彭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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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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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申晓铃段小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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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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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古朝华;古军;古朝廷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民商事案件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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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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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兴华代育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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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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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何小娟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国内仲裁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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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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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吴建刚与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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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吴建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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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卿玉刚王建香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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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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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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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6055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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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02 |
2 | (2017)渝0112民初6055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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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8 |
3 | (2017)渝0112民初478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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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5 |
4 | (2017)渝0104民初45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被告-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李彭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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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1 |
5 | (2017)渝0104民初45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被告-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胡友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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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1 |
6 | (2017)渝0112民初478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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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1 |
7 | (2017)渝0112民初478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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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1 |
8 | (2017)渝0104民初23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被告- 余胜 张露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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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06 |
9 | (2017)渝0104民初4500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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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开庭公告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26 |
10 | (2017)渝0112民初478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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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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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执恢1406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20 | 详情 |
2 | (2018)渝0104执50号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4 | 详情 |
3 | (2017)渝0112执9797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22 | 详情 |
4 | (2017)渝0112执9788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22 | 详情 |
5 | (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00173号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2-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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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3民初40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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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40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吴建刚 代佳男 王兴华 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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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3民初4015号吴建刚,代佳男,王兴华,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9年6月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07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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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2 |
(2017)渝0112民初60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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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055号 | - |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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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6055号王兴华、代佳男、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王兴华、代育松、代佳男、吴建刚民间贷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祥,无法查找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758160.24元;二、被告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利息及逾期罚金(以258160.24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3日开始,按2%的月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9日开始,按2%的月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王兴华、代育松、代佳男、吴建刚对被告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170元,由被告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王兴华、代育松、代佳男、吴建刚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陶立联系电话:(023)6717754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28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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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
3 |
(2017)渝0104民初45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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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45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被告-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李彭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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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4民初4501号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彭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被告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彭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4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彭云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借款本金30473.59元,以及截止2015年8月27日的借款利息1356.36元、罚息708.27元,共计32538.22元;二、李彭云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逾期付款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30473.59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1356.36元为基数,均从2015年8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为止,均在本合同执行利率即国家基准利率上浮15%的水平上再上浮50%计算);三、李彭云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律师代理费1371元;四、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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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
4 |
(2017)渝0104民初45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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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45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被告-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胡友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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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4民初4500号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友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被告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胡友梅对重庆仲裁委员会(2015)渝仲字第2395号裁决书确定的桑开华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重庆仲裁委员会(2015)渝仲字第2395号裁决书确定的桑开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4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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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
5 |
(2017)渝0112民初47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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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78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陈正伟 申晓铃 朱建华 段小平 刘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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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2民初4786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4786号陈正伟(511622198705051915):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申晓铃、朱建华、段小平、刘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4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申晓玲、朱建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54615.67元;二、被告申晓玲、朱建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15年3月1日起以74728.74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0日起以79886.93元为基数,均按年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段小平、刘婷、陈正伟对前述第一、二项明确的债务向原告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0元,由原告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8元,被告申晓玲、朱建华、段小平、刘婷、陈正伟共同负担446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唐海峰联系电话:(023)-6718857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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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
6 |
(2017)渝0104民初23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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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23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被告- 余胜 张露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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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4民初2305号余胜、张露、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诉被告余胜、张露、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4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6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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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
7 |
(2017)渝0112民初60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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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0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兴华 代佳男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代育松 吴建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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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6055号王兴华、代佳男、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与代育松、吴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住址不祥,无法查找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6日09时30分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陶立联系电话:(023)6717754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25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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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
8 |
(2016)渝0104民初52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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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52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被告- 王兴国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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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04民初5292号王兴国、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04民初5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兴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借款本金130231.77元,以及截止2016年8月11日的利息4220.82元、罚息2475.28元;二、王兴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从2016年8月12日起至本息结清为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实欠的贷款本金130231.77元为基数,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水平上上调15%后再上浮50%计收,复利以借款利息4220.82元为基数,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水平上上调15%后再上浮50%计收);三、王兴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律师费5860元;四、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王兴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对登记于王兴国名下的渝A875M7车辆(车架号:LFV3A24G8E3002185、发动机号:382302)享有抵押权,在王兴国不清偿上述债务时,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07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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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7 |
9 |
(2017)渝0112民初47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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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78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陈正伟 申晓铃 朱建华 段小平 刘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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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4786号陈正伟(511622198705051915):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申晓铃、朱建华、段小平、刘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11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唐海峰联系电话:(023)-6718857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30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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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
10 |
(2016)渝0103民初200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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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00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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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03民初20042号重庆钢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渝0103民初20042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31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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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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