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湛工商赤企管处公字(2016)第1号 |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赤坎分局南桥工商所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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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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