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江市监委四罚处字〔2019〕113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于当事人未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对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1、罚款5000元;2、没收生产日期模糊不清的外包装为小茴香包装的香叶1袋;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家信息的桃胶3包;生产日期:模糊不清,无保质期的白芷1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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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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