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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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沪0101民初1562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曹民新 邱昌顺 郑泽文 罗友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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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9-02-21 |
2 | (2018)沪0101民初1562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曹民新 邱昌顺 郑泽文 罗友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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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9-02-21 |
3 | (2018)沪0101民初1562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曹民新 邱昌顺 郑泽文 罗友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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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9-02-21 |
4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曹民新 邱昌顺 郑泽文 罗友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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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G70G71中缝 | 2018-09-04 |
5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曹民新 邱昌顺 郑泽文 罗友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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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G70G71中缝 | 2018-09-04 |
6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曹民新 邱昌顺 郑泽文 罗友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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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G70G71中缝 | 2018-09-04 |
7 | (2018)粤1972民初534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泓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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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09 |
8 | (2018)粤1972执异12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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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7-27 |
9 | (2018)粤1972执异124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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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7-27 |
10 | (2018)粤1972民初53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泓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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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5-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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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1执11832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22 | 详情 |
2 | (2017)粤0306执11419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11 | 详情 |
3 | (2017)京0113执3092号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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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13625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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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362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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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3625号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被执行人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7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现本院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向本院支付受理费4498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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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2 |
(2020)粤1972执4254号《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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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2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瑞丰模具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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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254号《限制消费令》公告更新时间:2020-06-10已浏览:4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4254号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丰模具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查明,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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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3 |
(2020)粤1972执42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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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2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瑞丰模具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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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2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更新时间:2020-05-14已浏览:3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4254号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丰模具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令你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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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4 |
(2020)粤1972执1012号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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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01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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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012号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方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方送达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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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5 |
(2020)粤1972执1012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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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01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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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012号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7082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东莞市绿元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费213175元,逾期付款利息9273.1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16元,诉讼费449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330元,合计231992.11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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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6 |
(2018)粤1972民初1708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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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708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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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7082号之一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708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213,175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13,175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款项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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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7 |
(2018)粤1972民初10851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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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85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麦士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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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851号之一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麦士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085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麦士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麦士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04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深圳市麦士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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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
8 |
(2019)粤1972执882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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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82号 | - |
原告- 李钱 当事人-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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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82号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钱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东劳人仲院长安庭案字[2018]236-26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6520.69元,经济补偿金12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78元,合计18698.69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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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9 |
(2019)粤1972执879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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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79号 | - |
原告- 卿伦斌 当事人-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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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79号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卿伦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东劳人仲院长安庭案字[2018]236-26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2235.54元,经济补偿金15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3785.54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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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10 |
(2019)粤1972执880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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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80号 | - |
原告- 陈瑜 当事人-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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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80号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瑜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东劳人仲院长安庭案字[2018]236-26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2808.28元,经济补偿金15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4358.28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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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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