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稽罚[2019]148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销售费用”中列支本应由业主个人自行承担并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合计127219.54元,其中2015年列支33938.52元;2016年列支27329.86元;2017年列支46506.66元;2018年列支19444.50元。以上费用均未在当年度进行纳税调整。共计追缴企业所得税31804.88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处以应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5902.4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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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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