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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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鄞)应急罚〔2020〕299号 | 宁波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鄞)应急罚〔2020〕299号案件名称:宁波市鄞州横溪爱妮金属制品厂(邵必祥)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等两项违法行为案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宁波市鄞州横溪爱妮金属制品厂(邵必祥)经营者姓名:邵必祥主要违法事实: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和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鄞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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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详情 |
2 | (鄞)安监罚〔2018〕160号 |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6月20日对你厂涉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8年6月14日,根据执法计划,横溪镇安监所执法人员韩月圆、陈智明对位于鄞州区横溪镇横溪村的宁波市鄞州横溪爱妮金属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在对该企业的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鄞)安监管责改[2018]11123号),责令该企业在2018年7月4日前完成整改。宁波市鄞州横溪爱妮金属制品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18年6月14日,我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并发现你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事实。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明我所行政执法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所采取的措施。 3、企业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作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当事人主体适格。 4、询问笔录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证明相关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 5、其他相关证据。本机关于2018年06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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