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路政罚〔2021〕19J28 | 宁波市慈溪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5月28日9时55分,宁波市慈溪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中横线与世纪大道附近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B0M397特殊结构挂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为43.74吨,核载总质量为46吨,超限7.74吨。该车属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刀建飞,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贰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1-05-28 | 详情 |
2 | 慈公路罚[2018]03(41)10903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8年11月06日,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J3862在X116330282罗殿庙-鸣鹤K4+0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7月05日09时40分车号为浙BJ3862的车辆行驶在X116330282罗殿庙-鸣鹤K4+0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4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0600千克,超限360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11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090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9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8-11-06 | 详情 |
3 | 慈公路罚[2018]03(41)10900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8年11月06日,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J2199在X101330282西三-龙山K29+6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5月15日08时24分车号为浙BJ2199的车辆行驶在X101330282西三-龙山K29+6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27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9430千克,超限243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11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090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8-11-06 | 详情 |
4 | 慈公路罚[2018]03(41)10905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8年11月06日,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J2187在X222330282三七市-海黄山K14+4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7年04月23日08时27分车号为浙BJ2187的车辆行驶在X222330282三七市-海黄山K14+4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2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980千克,超限198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11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090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8-11-06 | 详情 |
5 | 慈公路罚[2018]03(41)10904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8年11月06日,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J3871在X222330282三七市-海黄山K14+4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7年04月23日08时16分车号为浙BJ3871的车辆行驶在X222330282三七市-海黄山K14+4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710千克,超限171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11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090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8-11-06 | 详情 |
6 | 慈公路罚[2018]03(41)10901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8年11月06日,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J3899在X101330282西三-龙山K29+6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5月06日15时58分车号为浙BJ3899的车辆行驶在X101330282西三-龙山K29+6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5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1860千克,超限486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11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090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2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8-11-06 | 详情 |
7 | 慈公路罚[2018]03(41)10902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8年11月06日,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J3868在X101330282西三-龙山K29+6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5月03日12时11分车号为浙BJ3868的车辆行驶在X101330282西三-龙山K29+6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37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0330千克,超限333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11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090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9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8-11-06 | 详情 |
8 | 慈运罚决字[2017]第3302825117100526号 | 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9 | 慈运罚决字[2017] 第3302825117100526号 | 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7年12月21日09时20分,接到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转办件,我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法人代表是鲁旭跃,于2016年09月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该公司是市级重点安全监管企业,在实行限期整改时间内,没有按时完成整改。在整改期限内,该公司车辆浙B.J3853搅拌车于2017年09月15日在横滨线3KM+600M处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当事人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已扰乱了正常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给道路运输生产带来了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