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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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拱综执罚字〔2019〕第0509041912180048号 | 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局 |
案件名称:杭州奥默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奥默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9年11月19日14时30分,本机关祥符中队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祥园路39号7幢5楼屋顶上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我中队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进行现场检查。我中队的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结合第三方测量单位(浙江省测绘大队)于2019年11月01日11时在我中队的执法人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拱墅区拆违办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现场测量,浙江省测绘大队于2019年11月13日出具上述地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测量报告》,确认当事人在上述地点共建造有玖处建筑物(构筑物),其中建筑物伍处,建筑面积为572.89平方米,建筑物的结构为钢架结构,顶部覆盖玻璃、钢瓦等材料;构筑物有肆处,建筑面积为510.23平方米,构筑物的高度均低于2.2米,作用是屋顶防水之用,两者合计总建筑面积为1083.12平方米,具体内容见测量报告。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不能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的审批手续,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并开具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0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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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详情 |
2 | 杭拱公(祥)行罚决字[2018]10010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奥默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易制爆化学品储存单位,其易制爆化学品仓库未设置乙级以上防盗门,未按规定设置侵入式报警装置,且监控保存时间未达30日,属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技术防范设施,于2017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奥默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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