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鄞人社罚决字﹝2019﹞37号 |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使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2名,该单位在安排2名未成年工工作岗位前未对其进行健康检查。行政处罚的种类:处以人民币贰仟元的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参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相关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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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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