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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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福特科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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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955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福特科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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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5-13 |
2 |
李梓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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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940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梓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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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5-13 |
3 |
深圳市福田区新鸿威电子经营部、宋春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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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异207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新鸿威电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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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5-17 |
4 |
宋春旺、许立惠、张小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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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04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许立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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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1-01-14 |
5 |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宋春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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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36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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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0-29 |
6 |
深圳市保达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宋春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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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27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保达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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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1-08-30 |
7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宋春旺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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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2512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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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1-01-11 |
8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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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财保4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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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27 |
9 |
韦粤、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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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3942号之一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韦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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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08-27 |
10 |
深圳市欣悦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宋春旺,张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参加诉讼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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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41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欣悦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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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08-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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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241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欣悦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宋春旺 张小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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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43 | 2020-10-18 |
2 | (2020)粤0305民初1227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保达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宋春旺 张小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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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48 | 2020-06-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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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6034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8 | 详情 |
2 | (2021)粤0309执5328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7 | 详情 |
3 | (2021)浙0110执3677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2 | 详情 |
4 | (2021)粤0305执628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4 | 详情 |
5 | (2020)粤03执7138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6 | 详情 |
6 | (2020)粤0309执9559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0 | 详情 |
7 | (2020)粤0309执9406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3 | 详情 |
8 | (2020)粤0309执3942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7 | 详情 |
9 | (2020)粤0309执3460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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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民初59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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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5940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金海电子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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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5940号宋春旺、张小玉、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金海电子厂诉被告宋春旺、张小玉、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4日10时15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1年7月27日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联系人:蓝助理联系电话:0755-2105040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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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2 |
(2021)粤0309民初828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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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828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南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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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8288号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南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828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4650元及利息23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09时30分在龙华法庭三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汪平子电话:0755-210510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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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3 |
(2021)粤0309民初140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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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4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悦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张小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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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401号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张小玉:原告深圳市悦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张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悦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9,4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445元为基数,按照每月0.03%的计算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小玉对被告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悦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9元,由被告负担407元,由原告负担52元。原告已预交的45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407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0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于2021年7月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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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4 |
(2021)粤0309民初45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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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459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李 被告- 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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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4592号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张李与被告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459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拖欠薪水23816.5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2019年4、5、6、7、8、9总计六个月,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水47633.04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8日15时30分在观澜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杨雪怡电话:0755-2105237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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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5 |
(2020)粤0307民初254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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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54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红天下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张小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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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5477号张小玉、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红天下电子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请求改判张小玉对被告上诉人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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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6 |
(2021)粤0309执53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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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53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盛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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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5328号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宋春旺:申请执行人中盛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61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53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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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7 |
(2020)粤0307民初254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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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54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红天下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张小玉 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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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5477号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张小玉:原告深圳市红天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张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5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红天下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0084.4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008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红天下电子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红天下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元,由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71.6元,由原告负担20.4元。原告已预缴的871.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71.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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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8 |
(2021)粤0305执628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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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2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保达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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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286号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宋春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保达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2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2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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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9 |
(2020)粤0307民初241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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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41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欣悦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宋春旺 张小玉 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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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4167号之一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宋春旺、张小玉:原告深圳市欣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宋春旺、张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20)粤0307民初24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欣悦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400元及违约金(以49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15%,自2019年11月1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宋春旺、张小玉对于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欣悦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6元,由被告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宋春旺、张小玉负担。原告深圳市欣悦电子有限公司已预缴的1076元,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3月27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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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7 |
10 |
(2020)粤0309财保4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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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财保403号 | -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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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财保403号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宋春旺: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宋春旺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财保40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通知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兴科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宋春旺价值人民币2004861.78元的财产。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陈子荣联系电话:2105016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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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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