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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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余卫公罚〔2021〕011号 |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
余姚市凯威大酒店(普通合伙)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20年11月22日至2021年1月6日期间在余姚市胜山西路177、179号(第七至九层)从事住宿服务。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余姚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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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详情 |
2 | 浙余卫公罚〔2020〕007号 | 宁波市余姚市市卫生健康局 |
案件名称:余姚市凯威大酒店(普通合伙)未按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陶瓷杯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被处罚对象名称:余姚市凯威大酒店(普通合伙);被处罚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屠挺;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0年3月4日、2020年3月5日余姚市凯威大酒店(普通合伙)未按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陶瓷杯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内容: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贰佰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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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详情 |
3 | 浙余卫公罚〔2019〕127号 | 宁波市余姚市市卫生健康局 |
案件名称:余姚市凯威大酒店(普通合伙)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住宿服务案;被处罚对象名称:余姚市凯威大酒店(普通合伙);被处罚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屠挺;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余姚市凯威大酒店(普通合伙)安排一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马某某从事住宿服务。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内容: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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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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