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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达园林

    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江南花都产业园1号楼一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45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8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45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毛仙粉与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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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412执577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申请执行人-毛仙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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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8-19
    2

    汪树伏与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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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412执576号之一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申请执行人-汪树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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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1-07-15 2021-08-19
    3

    王正早与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年休假工资、赔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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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412执377号之一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正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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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1-07-15 2021-08-19
    4

    朱燕与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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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412执361号之一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申请执行人-朱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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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1-07-15 2021-08-19
    5

    大连天华石材市场泡崖金声隆石材经销部、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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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民终39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大连天华石材市场泡崖金声隆石材经销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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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7 2021-07-31
    6

    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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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9执4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事务协调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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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7-03
    7

    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孙永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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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3民辖终5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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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6-25
    8

    1775胡安成、吉艳平与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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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404民初17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胡安成
    吉艳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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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6-18
    9

    2230沭阳楚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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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404民初22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沭阳楚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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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6-18
    10

    霍艳玲、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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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4252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霍艳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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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9-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8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新4002执2615号 伊宁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10-20 详情
    2 (2021)黔0201执3929号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9-27 详情
    3 (2021)黔0201执2802号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7-19 详情
    4 (2021)黔0201执2742号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7-14 详情
    5 (2021)新4022执348号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2-15 详情
    6 (2021)苏0412执577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2-02 详情
    7 (2021)京0119执47号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04 详情
    8 (2020)京0113执9884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13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初1370、13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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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1370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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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370、1372号王云杰、王仁年:本院受理原告梁晓峰、方悦旻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贾明辉、王云杰、王仁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两案,已作出裁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两案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准许(2020)粤03民初1370号案原告梁晓峰、(2020)粤03民初1372号案原告方悦旻分别撤回对被告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王云杰、王仁年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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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7
    2

    (2020)粤03民初1370、137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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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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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370、1372号贾明辉、王云杰、王仁年、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梁晓峰、方悦旻与被告贾明辉、王云杰、王仁年、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两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1370、1372号。原告梁晓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42100元、佣金损失12.63元、印花税损失42.1元及上述三项损失的利息209.84元2.贾明辉、王云杰、王仁年、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42364.57元。原告方悦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41310元、佣金损失12.39元、印花税损失41.31元及上述三项损失的利息205.9元2.贾明辉、王云杰、王仁年、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4156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两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间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1日10时、2020年10月21日10时14时30分在第二庭(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进行证据交换及公开开庭审理本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叶益力电话:0755-8353554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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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8
    3

    (2018)粤03执165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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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16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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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1650号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8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16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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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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