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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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综执专一罚工〔2021〕13号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5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承建的北海恒大御景湾1#商住楼、2#商住楼、5#商住楼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公司在该项目的施工现场存在搅拌混凝土的行为。经查,该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总量为557.94立方米,占该项目总混凝土用量的比例为1.35%。当事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海市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21年6月16日向当事人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综执专一告工〔2021〕13号),当事人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捌佰玖拾柒元整(¥278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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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 详情 |
2 | 北综执专一罚工〔2021〕9号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5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承建的北海恒大雅苑17#商业楼、18#商业楼、22#商业楼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公司在该项目的施工现场存在搅拌混凝土的行为。经查,该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总量为317.46立方米,占该项目总混凝土用量的比例为0.7%。当事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海市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21年6月16日向当事人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综执专一告工〔2021〕9号),当事人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柒拾叁元整(¥15873.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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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 详情 |
3 | 南环执罚字〔2021〕114号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在事先未取得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4月4日22时后,使用混凝土泵车、混凝土运输车等机械设备,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9号的青湖苑项目进行支护段支护桩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我局事先已要求进行相关整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照片1份;(三)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七)授权委托书1份;(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九)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十)混凝土发货单复印件1份;(十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1〕121号)复印件1份;(十二)市民投诉记录7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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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详情 |
4 | 北综执专一罚〔2020〕3034号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26日起,作为北海恒大雅苑17#商业楼、18#商业楼、22#商业楼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将该工程交由给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施工并管理,不履行合同约定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将专业工程和专业作业交由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发包。该工程合同价款是124707538.2元。巩亮为该单位直接负责该工程的主管人员。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第八条第七项“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第八条第八项“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的情形,属于转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21年3月8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专一告〔2020〕3034号),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玖拾玖万柒仟陆佰陆拾元叁角壹分(¥997660.31)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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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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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10300202003090002 | 四川省华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 820万元 | 无效 | 2020-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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