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诸市监处字〔2019〕754号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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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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