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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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坛医疗器械贸易商行、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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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执32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坛医疗器械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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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7-30 |
2 |
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与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杜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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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22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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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5-18 |
3 |
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泽海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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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49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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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15 |
4 |
上海新坛医疗器械贸易商行与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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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19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新坛医疗器械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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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1-15 |
5 |
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申长龙、广东长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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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65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江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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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0-01 | 2020-12-16 |
6 |
苏州泽海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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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98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泽海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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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15 |
7 |
迪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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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91民初13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迪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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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10-14 |
8 |
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杜永生、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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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22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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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12-08 |
9 |
山东美拓酿造设备有限公司与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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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民辖终3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山东美拓酿造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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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09-10 |
10 |
上海新坛医疗器械贸易商行、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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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19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新坛医疗器械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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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12-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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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4执3561号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8 | 详情 |
2 | (2021)粤0114执3236号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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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4民初16563号原告深圳市江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长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长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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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6563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江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申长龙 广东长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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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6563号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江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长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长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6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江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长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居间报酬及居间费用35万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江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长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42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江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江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桥北路18号炭步法庭电话:020-66831590、66831594539533482021-06-0717:34:06:921(2020)粤0114民初16563号原告深圳市江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长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长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原告,反诉,判决,被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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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2 |
(2020)粤0112民初9283号原告浙江美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许丹红、黄逍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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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92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美森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黄逍瑶 许丹红 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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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9283号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黄逍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美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许丹红、黄逍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美森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92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美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20元,由原告浙江美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自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538202922021-03-0520:57:55:115(2020)粤0112民初9283号原告浙江美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许丹红、黄逍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送达,进出口,浙江,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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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3 |
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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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109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容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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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容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闽0503民初10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容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货款3252600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4日为32843元;二、驳回原告福建容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83.5元,减半收取16541.75元,由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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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4 |
(2020)粤0114民初12276号原告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杜永生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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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22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杜永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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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2276号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杜永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613280元及利息(利息以76132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杜永生对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546元,由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杜永生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十八日537616592021-01-2015:28:02:704(2020)粤0114民初12276号原告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杜永生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上诉,受理,送达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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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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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6563号原告深圳市江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长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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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65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江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长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长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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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6563号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长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江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长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8日15时在本院炭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深圳市江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请如下:1、请求撤销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发出的《退款申请书》;2、请求撤销原告于2020年5月17日向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发出的《承诺函》;3、请求撤销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被告广东长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的《不可撤销支付居间劳务费承诺书》;4、请求撤销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与被告广东长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5、请求撤销原告于2020年5月17日签发给被告申长龙的《授权委托书》;6、请求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长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长龙连带向原告返还125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10日起开始计算以LPR为标准计算至上述被告实际清偿全部本息之日为止,暂计至2020年9月14日为人民币20934.93元;7、判令上述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法院炭步法庭联系方式:020-66831590、020-66831594炭步法庭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桥北路18号537332212020-12-3017:30:23:936(2020)粤0114民初16563号原告深圳市江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长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原告,公告,有限公司,请求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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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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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2276号原告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杜永生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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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22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杜永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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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2276号杜永生:本院受理原告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杜永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613280元及利息(利息以76132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杜永生对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546元,由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杜永生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537269052020-12-2515:51:09:177(2020)粤0114民初12276号原告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杜永生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上诉,杜永生,送达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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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7 |
(2020)粤0112民初9283号原告浙江美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许丹红、黄逍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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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92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美森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许丹红 黄逍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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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9283号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黄逍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美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许丹红、黄逍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鉴定报告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浙江美森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对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DTC3XTC-84A-4329的N95口罩在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的价格进行评估,本院通过摇珠确认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了穗华价估[2020]533号《报告书》,评估结论为:“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DTC3XTC-84A-4329的N95口罩在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5日每天的价格为人民币2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3月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537218072020-12-2215:45:00:910(2020)粤0112民初9283号原告浙江美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许丹红、黄逍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价格,广州市,开庭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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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8 |
(2020)粤0114民初12276号原告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杜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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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22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杜永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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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2276号杜永生:本院受理原告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杜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2日15时20分在本院三号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诉称:一、判令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7613280元;二、判令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详见起诉状);三、被告杜永生对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人:陈法官电话:020-66831502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6号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35904662020-09-3020:21:31:258(2020)粤0114民初12276号原告益诺威(江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杜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原告,被告,杜永生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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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9 |
(2020)粤0112民初9283号原告浙江美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许丹红、黄逍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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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92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美森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许丹红 黄逍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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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9283号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许丹红、黄逍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美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许丹红、黄逍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1.判令解除原告浙江美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N95口罩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许丹红、黄逍瑶共同赔偿原告浙江美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损失912万元(具体以司法评估为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535331182020-09-0609:19:44:790(2020)粤0112民初9283号原告浙江美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许丹红、黄逍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有限公司,审理,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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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10 |
(2020)粤0112民初8421号原告深圳市乐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许丹红、黄逍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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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84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乐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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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8421号龙云飞: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乐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许丹红、黄逍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1.判令解除原告浙江美森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N95口罩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许丹红、黄逍瑶共同赔偿原告浙江美森进出口有限公司损失912万元(具体以司法评估为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535302352020-09-0318:12:27:432(2020)粤0112民初8421号原告深圳市乐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许丹红、黄逍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送达,原告,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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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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