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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众立建设

    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和门程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柯地税稽罚[2017]15号 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

    1、你公司2013、2014年度账簿中“管理费用”账户涉及的有关业务招待费用、办公费明细科目记载为办公用品、日用品、礼品等无明细清单费用合计金额2397387.80元,其中2013年度为1455720.00元,2014年度为941667.80元。经询问你公司确认,上述费用是公司以企业资金用于购买超市卡、礼品用于企业业务往来当中送给客户个人的费用,你公司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且现在已经无法扣缴。你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具体案由详见第3点)按照公司文件奖励创优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的奖金为2741950.00元,其中2013年度为1168702.00元,2014年度为1573248.00元。你公司确认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且现在已经无法扣缴。对于上述事项涉及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已经无法扣缴的事实,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罚款。2、你公司2014年12月“营业外收入”(#167凭证)记载取得租金收入(县外)1000000.00元(银行进账单为2014年11月21日)截至本次检查时仍未申报纳税。根据现行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的该项租金收入由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补征税款,你公司应当补报补缴相应的地方税费。3、在对你公司杭州分公司的现金日记账的检查中发现,分公司收取个人利息后划付该公司,但核对公司账务却没有明细记载。检查组于2015年12月07日向你公司发出绍柯地税稽事通〔2015〕2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公司在2015年12月14日之前全面提供收取借款利息的发生时间、金额,分配使用的时间、金额、受益对象的依据与原始凭证。针对上述情况,你公司向我局提供了《关于本公司收取利息及分配使用的情况说明》,说明你公司通过核实查找确认2013年度利息收入为3382860.19元,2014年度利息收入为2353772.28元。但上述利息的原始凭证已经无法提供,你公司通过公司本级与杭州分公司的“内部往来”明细账按月核对的差异数据予以确认。你公司的上述利息收入没有申报纳税,你公司应当补报补缴相应的地方税费。4、你公司在取得工程施工收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公司本级、杭州分公司、上海办事处以及工程部通过“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收取预收款项长期挂账(截至检查期间)没有按时申报纳税。检查组于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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