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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众立建设

    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和门程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26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1

    法律诉讼26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某、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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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503执1660号 -

    当事人-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洪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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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2021-05-11 2021-05-24
    2

    邱东方、裘秀梅、洪海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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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执恢4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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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1-04-22 2021-04-30
    3

    洪海明、沈叶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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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执恢40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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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1-04-10 2021-05-10
    4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海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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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3执512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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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4-06
    5

    沈叶青、洪海明、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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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执恢2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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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1-03-04 2021-03-11
    6

    陈跃武、黄军、郭水林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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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373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陈跃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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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3-03
    7

    洪海明、沈叶青、洪国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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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执恢1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新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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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3-01
    8

    潘明华、马鞍山海外海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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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民再16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诉人-潘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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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11 2020-12-28
    9

    洪焕明、童芬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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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执恢127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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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09 2020-12-24
    10

    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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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3执恢64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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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0-11-12 2020-12-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浙0602民初6574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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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6574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洪海明 沈叶青 郑华 陆茶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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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602民初6574号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洪海明(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905165650)、沈叶青(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206264822)、郑华(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81****549X)、陆茶娟(3306211968****550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341712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60万元自2017年7月26日起算,其中452800元自2017年11月11日起算,其中288912元自2019年3月1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533.70元,由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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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8
    2

    (2019)浙0602民初6576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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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6576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 洪海明 沈叶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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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602民初6576号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洪海明(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905165650)、沈叶青(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20626482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3698685.44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527166.75元自2016年12月31日起算,其中715188.19元自2017年11月11日起算,其中456330.50元自2019年1月19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389元,由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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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8
    3

    (2019)浙0602民初6581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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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6581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洪海明 沈叶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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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602民初6581号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洪海明(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905165650)、沈叶青(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20626482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081873.14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788983.88元自2016年12月31日起算,其中789282.44元自2017年11月11日起算,其中503606.82元自2019年2月1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455元,由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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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8
    4

    (2019)浙0602民初6571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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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6571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洪海明 洪国灿沈叶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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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602民初6571号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洪海明(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905165650)、洪国灿(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3****5631)沈叶青(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20626482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393237.21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635205.16元自2016年12月22日起算,其中462763.06元自2017年10月28日起算,其中295268.99元自2018年12月19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946元,由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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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8
    5

    (2019)浙0602民初6560号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网络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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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6560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 洪海明 沈叶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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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洪海明、沈叶青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1608622.6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以1099108.79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起;以311047.79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以198466.0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278元,由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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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2
    6

    (2019)浙0602民初4572号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网络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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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4572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 洪海明 沈叶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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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洪海明、沈叶青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3045879.0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以2081129.74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以588959.7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8日起;以375789.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167元,由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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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5
    7

    (2019)浙0602民初6559号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网络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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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6559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 洪海明 沈叶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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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洪海明、沈叶青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1572865.0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以1074677.0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以304133.61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8日起;以194054.4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956元,由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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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5
    8

    (2019)浙0602民初6549号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网络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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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6549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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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3175154.2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其中以2169458.3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以613956.7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8日起;以391739.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201元,由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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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5
    9

    (2019)浙0602民初6571号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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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6571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 洪海明 洪国灿 沈叶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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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602民初6571号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洪海明(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905165650)、洪国灿(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309145631)、沈叶青(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20626482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571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给原告代偿款2393237.21元,并支付其中1635205.16元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款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支付其中462763.06元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款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支付其中295268.99元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款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判令被告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洪海明、沈叶青、洪国灿在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分别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3日下午2:30在本院第2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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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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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6581号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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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6581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洪海明 沈叶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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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602民初6581号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洪海明(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905165650)、沈叶青(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20626482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571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给原告代偿款2341712.00元,并支付其中1600000.00元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款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支付其中452800.00元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款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支付其中288912.00元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款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判令被告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洪海明、沈叶青、郑华、陆茶娟在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分别承担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3日下午2:30在本院第2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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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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