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20187 | 鹰潭市税务局稽查局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14年第16号公告)第三类第(三)项第1点规定,对你公司少缴营业税466707.27元(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11572.47元(2015年39704.77元、2016年71867.7元)、土地使用税97790.42元(2015年93521.01元、2016年4269.41元)、企业所得税95137.18元(2015年),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385603.67元(2015年347535.12元、2016年38068.55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及《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14年第16号公告)第四类第(六)项第1点之规定,对你公司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6343.54元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税款50%的罚款,即3171.77元(2016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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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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