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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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海国、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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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杨海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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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杨海国、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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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杨海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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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彭立传、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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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彭立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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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杨海国、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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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杨海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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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詹茂锋、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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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詹茂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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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杨海国、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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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杨海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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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深圳市丰亨投资企业中心、深圳市江海通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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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丰亨投资企业中心(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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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圳市丰亨投资企业中心、宋俊杰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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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丰亨投资企业中心(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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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梁少芳、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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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梁少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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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张玉琼、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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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张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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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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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黄晓曼 被告-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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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19-10-30 |
2 | (2016)粤0305民初529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宋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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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10G11中缝 | 2019-03-03 |
3 | (2017)粤0305民初129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怡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宋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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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9-01-01 |
4 | (2016)粤0305民初529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宋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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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8-09-07 |
5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宋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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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38G39中缝 | 2018-08-30 |
6 | (2017)粤03民初19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邹慧 被告- 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 宋俊杰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海御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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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29 |
7 | (2016)粤0305民初52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宋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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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8-06-10 |
8 | (2016)粤0305民初52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宋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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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25 | 2018-06-05 |
9 | (2016)粤0305民初52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宋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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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8-05-08 |
10 | (2017)粤0305民初10069-100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怡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天佶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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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8-04-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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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6774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21 | 详情 |
2 | (2021)粤03执5678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5 | 详情 |
3 | (2019)粤03执3466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0 | 详情 |
4 | (2019)粤03执恢128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05 | 详情 |
5 | (2017)粤0306执1310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01 | 详情 |
6 | (2017)粤1973执3757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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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恢3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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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恢371号之三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领航陆号保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宋俊杰 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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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371号之三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俊杰: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领航陆号保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俊杰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64号德兴花园步行街地下室(权属证书号:C2888385)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已作出深国策估字FSZ[2021]100060SF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上述房产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376892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结果。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请你自送达之日起五天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予以强制拍卖。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联系人:马莹莹、李兰兰联系电话:0755-8353507283535789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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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
2 |
(2021)粤03执79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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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796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裕天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宋俊杰 深圳市南海御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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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7966号之一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俊杰、深圳市南海御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裕天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79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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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
3 |
(2020)粤0305执1586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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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8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怡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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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862号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怡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862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违反申报财产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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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
4 |
(2021)粤03执56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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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678号之一 | - |
当事人-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海御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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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678号之一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海御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宋俊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交纳生效判决确定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执56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命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如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冻结、扣押、划拨你(单位)名下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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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4 |
5 |
(2021)粤03执56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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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678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海御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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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678号之一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海御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宋俊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交纳生效判决确定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执56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命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如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冻结、扣押、划拨你(单位)名下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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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4 |
6 |
(2021)粤0309执6774号(2021)粤0309执6774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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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67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丰亨投资企业中心(普通合伙) 深圳市南海御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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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6774号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海御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宋俊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丰亨投资企业中心(普通合伙)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22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丰亨投资企业中心(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67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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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7 |
(2021)粤1972民初3439号应诉公告(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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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43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焱 当事人-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天佶恒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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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439号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86566830T):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焱与你、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审限告知书、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2021.9.7)、上诉须知、送达回证、举证通知书(15天)、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空白)、(2021)粤1972民初343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提供虎门步行街商位租赁合同、虎门步行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担保合同、收款收据、渤海银行个人存款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季度经营收益94158.75元;2.变更原告与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虎门步行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三条:商位委托经营服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之约定,即将原来的委托经营服务费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变更为每年度支付,被告在结算原告经营收益时,先行扣除其应收的该年度委托经营管理费,再结算该年度的经营收益给原告;3.被告返还预收的商位委托经营服务费116540.78元(自2020年10月至2034年12月止);4.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的委托经营收益13451.25元;5.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9年委托经营收益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为13209.13元;6.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20年委托经营收益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为3362.81元;7.两被告继续支付原告违约金,以拖欠的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委托经营管理费10761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0.05%从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8.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21)粤1972民初34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7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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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8 |
(2021)粤1972民初3445号应诉公告(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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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44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玉琼 当事人-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天佶恒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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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445号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86566830T):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琼与你、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审限告知书、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2021.9.7)、上诉须知、送达回证、举证通知书(15天)、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空白)、(2021)粤1972民初344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提供虎门步行街商位租赁合同、虎门步行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担保合同、收据等证据,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季度经营收益28775.25元;2.变更原告与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虎门步行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三条:商位委托经营服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之约定,即将原来的委托经营服务费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变更为每年度支付,被告在结算原告经营收益时,先行扣除其应收的该年度委托经营管理费,再结算该年度的经营收益给原告;3.被告返还预收的商位委托经营服务费35616.45元(自2020年10月至2034年12月止);4.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的委托经营收益4110.75元;5.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9年委托经营收益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为4036.76元;6.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20年委托经营收益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为1027.69元;7.两被告继续支付原告违约金,以拖欠的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委托经营管理费32886元为本金,按照每日0.05%从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8.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21)粤1972民初34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7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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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9 |
(2021)粤1972民初3435号应诉公告(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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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43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何凌云 当事人- 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天佶恒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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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435号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86566830T):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凌云与你、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审限告知书、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2021.9.7)、上诉须知、送达回证、举证通知书(15天)、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空白)、(2021)粤1972民初343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提供虎门步行街商位租赁合同、虎门步行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担保合同、律师见证书、收款收据等证据,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季度经营收益17594元;2.变更原告与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虎门步行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三条:商位委托经营服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之约定,即将原来的委托经营服务费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变更为每季度支付,被告在结算原告经营收益时,先行扣除其应收的该季度委托经营管理费,再结算该季度的经营收益给原告;3.被告返还预收的商位委托经营服务费21458.79元(自2020年10月至2034年12月止);4.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的委托经营收益5556元;5.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9年委托经营收益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为2908.79元;6.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20年委托经营收益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为1457.04元;7.两被告继续支付原告违约金,以拖欠的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的委托经营管理费2315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0.05%从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8.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21)粤1972民初34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7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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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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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441号应诉公告(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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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44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梁少芳 当事人- 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天佶恒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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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441号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86566830T):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少芳与你、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审限告知书、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2021.9.7)、上诉须知、送达回证、举证通知书(15天)、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空白)、(2021)粤1972民初344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提供虎门步行街商位租赁合同、虎门步行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担保合同、律师见证书、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广东银联持卡人存根等证据,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季度经营收益92503元;2.变更原告与被告深圳天佶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虎门步行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三条:商位委托经营服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之约定,即将原来的委托经营服务费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变更为每年度支付,被告在结算原告经营收益时,先行扣除其应收的该年度委托经营管理费,再结算该年度的经营收益给原告;3.被告返还预收的商位委托经营服务费114493元(自2020年10月至2034年12月止);4.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的委托经营收益13214.75元;5.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9年委托经营收益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为12976.88元;6.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20年委托经营收益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为3303.69元;7.两被告继续支付原告违约金,以拖欠的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委托经营管理费105717.8元为本金,按照每日0.05%从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8.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21)粤1972民初34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7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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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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