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新市监处字〔2021〕283号 |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2项“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虽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未落实监控措施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3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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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 详情 |
2 | 新市监处字〔2020〕226号 |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2.400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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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详情 |
3 | 新市监处字〔2019〕123号 |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3.0000万元,责令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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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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