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椒发改价检处〔2018〕3号 | 区发改局 |
台州燃气有限公司枫南液化气供应站在销售瓶装液化气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台州燃气有限公司枫南供应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台州燃气有限公司枫南液化气供应站纠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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