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缙市监案字〔2021〕116号 |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3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缙市监告字〔2021〕01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主张其虚构交易笔数仅23笔,也主动停止刷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不予处罚情形,请求不予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进行虚构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情况,提供证据,加之当事人刷单笔数少,社会危害较小,且在被查获前也已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再者当事人在本局调查后也认识到其违法行为,予以改正,已起到了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的目的,决定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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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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