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海市监处字〔2020〕926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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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详情 |
2 | 海市监处字〔2018〕151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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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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