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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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麒区环罚字〔2017〕15号 | 麒麟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 |
罚款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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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 详情 |
2 | (云)安监管行管罚〔2017〕02号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违法事实及证据:1.下制氧站斜梯一侧无扶手;2.液氧储罐、球罐安全色标不清晰;3.液氧储罐、氩气储罐底部各有一只安全阀未见检验合格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液氧储罐旁临边位置未设置防护栏;5.氧压机、氮压机间未安装氧气浓度检测报警仪,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6.氧压机、氮压机间安全阀排气管未引至厂房外安全地带;7.氧气、氮气压缩机电机联轴器未设置防护罩;8.液氧储槽安全阀、空分塔安全阀排气口正对管道或人员行走通道;9.钢包烘烤区无CO浓度检测现场声光报警;10.氧气站配电室部分挡鼠板高度不足400mm;11.氧气站配电室房顶有渗水痕迹;12.制氧装置的多数阀门均无开关方向及状态标志;13.空气分离装置主冷凝蒸发器液氧中乙炔、碳氢化合物含量未连续在线分析,CO2分析仪显示为-0.812ppm;14.空分塔、液氧球罐等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附近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15.空分塔、液氧球罐等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6.作业人员不能正确穿戴空气呼吸器;17.空分塔与有员工住宿的二层楼房距离为8.4m,不满足防火间距要求;18.35kv降压站周边无消防通道;19.35kv降压站控制室配电柜内多处线路裸露;20.配电室内绝缘手套、绝缘鞋已过检验有效期(2017年9月11日到期),验电器未见检验合格标签,摆放混乱,属安全设施维护保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1.控制室旁材料室内无水乙醇、草酸等与降压站的备品备件混放;22.检修间内材料堆放杂乱,无通道,氧气瓶和乙炔气瓶间距不足;23.部分压力表已过检验有效期(2017年8月15日到期),属安全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24.钢包烘烤区、煤气炉加料平台和值班休息室等处未设置固定式CO报警仪,现场无便携式CO报警仪,属于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设备设施,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国标《工业煤气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25.煤气发生炉与烘包器间的眼镜阀无作业通道和作业平台;不符合国标《煤气隔断装置》的相关规定;26.煤气发生炉探火孔和加料斗未实现对煤气的有效封闭,在作业过程中易造成煤气大量泄漏,属于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设备设施,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国标《工业煤气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27.钢包烘烤器煤气管道设置的高空简易排水器泄漏,有大量水和焦油滴下,属于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设备设施,但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国标《工业煤气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28.上煤气炉探火平台的斜梯被堆存的原料煤堵塞通道;29.钢水包耳轴防脱钩装置防护高度不足、装置变形、耳轴防脱钩装置可靠性不足,其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未对相关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可能造成高温熔体吊运过程中钢包脱落,易造成群死群伤;30.钢包烘烤器未安装熄火检测仪和报警装置,其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若在烘烤过程中,煤气低压熄火,可能造成煤气大量溢散,易造成群死群伤;31.现场检查时高温熔融金属吊运与精炼作业区和人员通道形成交叉作业现象;32.电炉、精炼炉作业工作平台狭窄,平台杂物、积渣较多,未及时清理,易造成人员伤亡;33.电炉氧枪防护板防护面积不足,电炉操作室正对炉口且距离较近,未进行有效的防护,一旦出现泡沫渣或其他物体飞溅,易造成操作人员伤亡,不符合国标《炼钢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34.电炉炉体未按照标准要求设置水流量、温度监测等安全检测设备,一旦水大量泄漏进入炉内,作业人员未及时发现,操作不当,可能会造成高温熔体遇水爆炸,引起群死群伤;35.1、2号电炉出渣区域的电炉平台立柱未用耐火材料防护;36.1号电炉炉盖进水管漏水;37.在电炉出钢和钢包烧眼作业中,作业人员未穿戴防护面罩,不符合国标《炼钢安全规程》的要求;38.原料废钢入炉前未进行分检,分类,现场发现原料中混有密闭容器,一旦入炉,可能引起爆炸,导致人员伤亡,不符合国标《炼钢安全规程》的要求;39.连铸平台未设置事故溜槽,穿漏大包在回转时,钢水泼潵,使事故状态扩大;40.上连铸平台的斜梯防护间距过大,存在人员高空坠落的风险;41.检修气瓶使用不规范,氧气瓶和乙炔气瓶间距不足5m,离动火点距离不足10m,无防倾倒措施;42.废钢分拣区行车操作室防人员坠落设施不到位;43.钢包排渣区防雨水进入措施不到位,雨水可能进入排渣坑,造成高温熔体雨水爆炸;44.2号电炉高压间外通道外高温熔体吊运影响范围内地面潮湿,可能会引起高温熔体遇水爆炸;45.现场检查时,钢包采用卧式拆除,工人在包内作业,易造成耐火材料、钢渣脱落,造成人员伤害;46.立式修包区修包坑无防护装置,易造成人员高坠;47.连铸装置上平台爬梯防护栏设置不规范,平台无踢脚边。未制定岗位和班组达标标准;48.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中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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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 详情 |
3 | (曲麒)市监罚[2017]193号 | 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越州市场监督管理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对云南曲靖钢铁集团巨利达钢铁有限公司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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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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