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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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博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胜实、东莞市金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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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执185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博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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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02 |
2 |
东莞博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胜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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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民初84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博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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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11-27 |
3 |
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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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16525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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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5-16 | 2019-11-03 |
4 |
深圳市泽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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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8717、1871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泽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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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4-25 | 2019-01-02 |
5 |
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胜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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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保12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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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11-21 | 2017-05-22 |
6 |
深圳市泽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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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3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泽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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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06-17 | 2016-12-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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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3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泽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金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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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G68 | 2016-11-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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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3执1858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9 | 详情 |
2 | (2018)粤0306执16525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04 | 详情 |
3 | (2016)粤0307执3306号 | 龙岗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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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6执1652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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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165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金胜实 东莞市金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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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16525号东莞市金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胜实:申请执行人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661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165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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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
2 |
(2017)粤0306执1871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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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87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泽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金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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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6执18717号东莞市金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泽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36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0306执187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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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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