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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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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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6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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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3-20 |
2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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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283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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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21 | 2020-07-28 |
3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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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执66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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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31 | 2020-01-01 |
4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与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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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26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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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5-08 | 2018-08-17 |
5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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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26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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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5-08 | 2018-08-17 |
6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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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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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7 | 2019-10-22 |
7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庞锐波,陈翠珊,麦巧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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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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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15 | 2018-04-28 |
8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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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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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6 | 2018-04-28 |
9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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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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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5 | 2018-04-28 |
1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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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8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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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9-13 | 2018-11-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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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庞锐波 陈翠珊 麦巧茜 庞维松 何如湛 何艳芳 区祺发 陈仲雄 潘佩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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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9-13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庞锐波 陈翠珊 麦巧茜 庞维松 何如湛 何艳芳 区祺发 陈仲雄 潘佩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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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8-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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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04执8513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27 | 详情 |
2 | (2016)粤0606执14670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2-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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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执异6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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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6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金晨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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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金晨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海源、陈妙荷、何伟东、潘佩华:本院受理申请人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6)粤0606执146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金晨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海源、陈妙荷、区祺发、何伟东、潘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执异63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内容如下:变更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2016)粤0606执146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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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2 |
(2017)粤06民初101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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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区祺发 何如湛 何艳芳 庞锐波 陈翠珊 庞维松 麦巧茜 陈仲雄 潘佩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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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01号之一潘佩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借款本金32642259.76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以32975593.1元为本金,以年利率4.611%从2016年6月13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3日;以32642259.76元为本金,以年利率4.611%从2016年9月14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息:以32642259.76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9165%从2017年6月13日起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复利: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以年利率6.9165%从2017年6月13日起计算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律师费34172.27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515.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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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
3 |
(2017)粤06民初101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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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0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麦巧茜 潘佩珊 何如湛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区祺发 陈翠珊 何艳芳 陈仲雄 庞维松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庞锐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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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01号之一潘佩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借款本金32642259.76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以32975593.1元为本金,以年利率4.611%从2016年6月13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3日;以32642259.76元为本金,以年利率4.611%从2016年9月14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息:以32642259.76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9165%从2017年6月13日起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复利: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以年利率6.9165%从2017年6月13日起计算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律师费34172.27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515.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翠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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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
4 |
(2017)粤06民初34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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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庞锐波 陈翠珊 麦巧茜 庞维松 何如湛 何艳芳 区祺发 陈仲雄 潘佩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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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34号之一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何如湛、何艳芳、潘佩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庞锐波、陈翠珊、麦巧茜、庞维松、何如湛、何艳芳、区祺发、陈仲雄、潘佩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编号为FS贷字38822015048《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相应的利息、复利(以29438964.34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利息,同时扣除于2016年11月24日偿还的利息126.04元;以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6月12日期间每半年欠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各半年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9%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编号为FS贷字3882201600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9105631.0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29438964.34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按年利率4.611%计算利息;以29105631.01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按年利率4.611%计算利息;以29105631.01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9165%计算罚息;以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欠付的利息为本金,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该期间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9165%计算复利);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律师费31017.59元;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庞锐波、陈翠珊、麦巧茜、庞维松、何如湛、何艳芳、区祺发、陈仲雄、潘佩珊应对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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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 |
5 |
(2017)粤06民初34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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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3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麦巧茜 潘佩珊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何如湛 区祺发 陈翠珊 何艳芳 陈仲雄 庞维松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庞锐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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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34号之一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何如湛、何艳芳、潘佩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庞锐波、陈翠珊、麦巧茜、庞维松、何如湛、何艳芳、区祺发、陈仲雄、潘佩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编号为FS贷字38822015048《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相应的利息、复利(以29438964.34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利息,同时扣除于2016年11月24日偿还的利息126.04元;以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6月12日期间每半年欠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各半年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9%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编号为FS贷字3882201600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9105631.0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29438964.34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按年利率4.611%计算利息;以29105631.01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按年利率4.611%计算利息;以29105631.01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9165%计算罚息;以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欠付的利息为本金,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该期间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9165%计算复利);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律师费31017.59元;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庞锐波、陈翠珊、麦巧茜、庞维松、何如湛、何艳芳、区祺发、陈仲雄、潘佩珊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诉讼费),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63.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庞锐波、陈翠珊、麦巧茜、庞维松、何如湛、何艳芳、区祺发、陈仲雄、潘佩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庞锐波、麦巧茜、庞维松、何如湛、何艳芳、区祺发、陈仲雄、潘佩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翠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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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 |
6 |
(2017)粤06民初3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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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庞锐波 陈翠珊 麦巧茜 庞维松 何如湛 何艳芳 区祺发 陈仲雄 潘佩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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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33号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何如湛、何艳芳、潘佩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庞锐波、陈翠珊、麦巧茜、庞维松、何如湛、何艳芳、区祺发、陈仲雄、潘佩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编号为FS贷字38822015047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复利(以30653260.41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利息;以30586278.19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利息;以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每半年欠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各半年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9%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编号为FS贷字38822016002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252944.8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30586278.19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按年利率4.611%计算利息;以30252944.86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按年利率4.611%计算利息;以30252944.86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9165%计算罚息;以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欠付的利息为本金,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9165%计算复利);三、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偿还律师费32240.29元;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庞锐波、陈翠珊、麦巧茜、庞维松、何如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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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 |
7 |
(2017)粤0606民初980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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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8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区祺发 何如湛 何艳芳 庞锐波 陈翠珊 庞维松 麦巧茜 陈仲雄 潘佩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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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何如湛、何艳芳: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06民初980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偿贷款利息1082881.84元及复利(计算方法:暂计至2016年9月29日为22054.38元,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支付律师费1160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90.7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翠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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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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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0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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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区祺发 何如湛 何艳芳 庞锐波 陈翠珊 庞维松 麦巧茜 陈仲雄 潘佩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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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01号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何如湛、何艳芳、潘佩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17)粤06民初101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642259.76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章的约定:贷款利率按固定利率4.611%计算,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暂计到2017年6月12日,拖欠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530009.83元,此后按固定贷款年利率6.9165%计算罚息及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一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70861元;3.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对上述第1、2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十二被告共同承担。(2017)粤06民初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区祺发、何如湛、何艳芳、庞锐波、陈翠珊、庞维松、麦巧茜、陈仲雄、潘佩珊银行存款人民币34343130.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罗凯原、梁亦民、禤敏婷,书记员何敏玲。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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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9 |
9 |
(2017)粤06民初3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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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庞锐波 陈翠珊 麦巧茜 庞维松 何如湛 何艳芳 区祺发 陈仲雄 潘佩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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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34号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潘佩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庞锐波、陈翠珊、麦巧茜、庞维松、何如湛、何艳芳、区祺发、陈仲雄、潘佩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归还FS贷字38822015048《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利息966742.89元及复利(复利按年利率6.9%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FS贷字3882201600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立即到期,被告一向原告归还贷款恩进29105631.01元及计算至贷款到期日止的利息,此后按年利率6.9165%计算逾期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日止;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5087.93元;4.被告二至十二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为罗凯原、梁亦民、禤敏婷,巫江禺担任书记员;本案于2017年11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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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3 |
10 |
(2017)粤06民初3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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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 庞锐波 陈翠珊 麦巧茜 庞维松 何如湛 何艳芳 区祺发 陈仲雄 潘佩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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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33号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庞锐波、陈翠珊、麦巧茜、庞维松、何如湛、何艳芳、区祺发、陈仲雄、潘佩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清单、起诉状。起诉状内容如下:一、判令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归还FS贷字38822015047《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1005018.51元及复利36759.08元(复利暂计至2016年12月20日,之后按年利率6.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决FS贷字3882201600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立即到期,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归还贷款本金30252944.86元及计算至贷款到期日止的利息945570.80元(暂计至2017年2月10日),之后按年利率6.9165%计算逾期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61201.47元;四、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庞锐波、陈翠珊、麦巧茜、庞维松、何如湛、何艳芳、区祺发、陈仲雄、潘佩珊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3日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罗凯原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梁亦民、禤敏婷组成,书记员由巫江禹担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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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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