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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恒能源

    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海洋经济孵化园(芦浦村乐家山后)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烟台裕诚葡萄酒有限公司与江苏爱邦表面涂层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向日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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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181执2559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烟台裕诚葡萄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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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07
    2

    宁夏中凯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敏、江苏爱邦表面涂层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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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181执859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凯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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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2020-09-09 2020-11-06
    3

    10434烟台裕诚葡萄酒有限公司与江苏爱邦表面涂层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向日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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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181民初1043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烟台裕诚葡萄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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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2020-04-08 2020-05-29
    4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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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民初12214号之一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原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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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12-30 2020-05-07
    5

    宁夏中凯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爱邦表面涂层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向日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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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181民初432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宁夏中凯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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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2019-09-27 2019-12-24
    6

    泰州海旺物资有限公司与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泰兴市新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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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83民初724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泰州海旺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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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19-08-29 2019-10-01
    7

    宁晋县惠畅通讯器材经销处与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锐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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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皖0803民初23号 票据纠纷

    原告-宁晋县惠畅通讯器材经销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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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9-08-15 2019-12-13
    8

    宁晋县惠畅通讯器材经销处与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锐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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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皖0803民初3386号 票据纠纷

    原告-宁晋县惠畅通讯器材经销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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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8-12-18 2019-04-01
    9

    苏彤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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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执2109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苏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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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07-26 2018-08-19
    10

    宣文阳与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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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民初2804号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宣文阳
    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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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04-03 2018-04-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苏1181执2559号 丹阳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27 详情
    2 (2020)苏1181执859号 丹阳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20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212民初26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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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12民初2638号 票据纠纷

    原告-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国恒能投(杭州)实业有限公司 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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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国恒能投(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国恒能投(杭州)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本案定于2021年6月3日10: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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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3
    2

    原告宁晋县惠畅通讯器材经销处诉被告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锐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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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皖0803民初23号 票据纠纷

    原告- 宁晋县惠畅通讯器材经销处 被告- 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锐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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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晋县惠畅通讯器材经销处诉被告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锐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晋县惠畅通讯器材经销处的起诉。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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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3

    (2019)川0403民初544号原告华坪县鸿云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万奎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满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李官元票据追索权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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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403民初54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华坪县鸿云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万奎工贸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满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李官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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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403民初544号原告华坪县鸿云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万奎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满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李官元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403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攀枝花市万奎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满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坪县鸿云矿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华坪县鸿云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34元,由被告攀枝花市万奎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满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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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0
    4

    (2019)川0403民初544号原告华坪县鸿云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万奎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满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李官元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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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403民初54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华坪县鸿云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万奎工贸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满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李官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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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403民初544号原告华坪县鸿云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万奎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满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李官元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汇票金额3000000元和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3月2日为29280.82元),共计3029280.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7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5-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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